24日从财政部网站获悉,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
财政部网站消息称,目前,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虽然通过邮递渠道进境,但不同于传统非贸易性的文件票据、旅客分离行李、亲友馈赠物品等,其交易具有贸易属性,全环节仅征收行邮税,总体税负水平低于国内销售的同类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的税负,形成了不公平竞争。为此,政策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税的同时,考虑到大部分消费者的合理消费需求,政策将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将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为满足日常征管操作需要,有关部门将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并另行公布。
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指出,从产品细分上看,进口税调整对原来行邮税低于50元的食品、保健品、奶粉纸尿裤、100元以下个护等商品价格有较大影响,但对于2000元以下且原来行邮税超50元的商品,如中型电器、250元以上服装、高单价化妆品则可能带来降价效应。从行业上来看,会对低门槛跨境电商企业带来冲击。不过,总体来看,新政有利于平台品类丰富度和拉开价格区间,对于行业长期发展也是利好。